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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男子伪造土地证件骗取51万元被判3年6个月

从朋友处了解到他人自留地情况后,一男子为了骗取他人借款,竟然私自伪造相关土地证件,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他人巨额借款51万元,最终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高州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进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进通过朋友卢某、赖某了解到萧某等四人拥有一块位于高州市沿江路的自留地,便以找人投资开发的方式从赖某处取得该土地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然后通过他人伪造了使用权人为其儿子杨某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件。2013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进以经营蛇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利用上述虚构的土地使用权证件作担保,骗取到被害人李某成借款51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本人债务等其他用途。约定借款期限到后,经被害人李某成多次追讨,被告人杨某进均无法如期还款。

李某成经查询后发现,杨某进用于抵押借款的证件均为伪造,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执行程序取回了15万多元的款项。其后,李某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4年8月15 日将被告人杨某进抓获归案。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刑罚。辩护人辩护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杨某进的指控不能成立,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某进对被害人李某成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进与被害人李某成签订借款协议时,故意以虚构其儿子产权的土地作为担保,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骗取被害人李某成的信任而获取财物,事后逃避退还欠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遂根据被告人杨某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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